近日,浙江温州部分住宅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居民需要再缴纳30万元才能“续期”的消息引发人们对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关注。我国物权法第149条第一款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而续期如何缴费,对此问题,记者采访了参与物权法起草的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
记者:关于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是否收费的问题,物权法立法是什么态度?
王利明:在讨论过程中,对于是不是自动续期,大家的意见比较一致,没有太大分歧,分歧主要在于自动续期要不要收费,争论很激烈。
但后来法律委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提出,收费问题以后再规定,所以该条确实回避了这一问题。物权法最终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这主要是因为该问题关系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需要慎重对待,毕竟当时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的情况还很少,问题还不突出,还有时间对此问题做进一步深入研究,然后在此基础上做出合理规定。
记者:一些地方政府正在研究制定关于续期收费问题的文件,究竟如何做,应该由哪里说了算?
王利明:关于收费的问题,涉及老百姓基本财产权,属于基本民事法律的内容,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相关规定,或者授权国务院做出相关规定。这一全国统一的规定应该尽快制定,不能各地自行其是。
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第149条的立法目的是保护老百姓的居住权、财产权。即便立法机关制定全国统一的续期收费规定,也不应把收费标准制定过高,更不能与出让等同。如果老百姓交不起续期费用,就相当于变相剥夺了老百姓的财产权,不能体现立法本意。
(《人民日报》4.27 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