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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5月05日 星期四

    降低“体制性成本”是关键

    《 文摘报 》( 2016年05月05日   06 版)

        我们通常把降成本看作是企业、家庭、个人等微观主体应该做的工作。然而,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有几类成本,仅靠微观主体的努力,是无法显著降下来的。

        第一类是法定成本。企业经营中有一些成本是法律规定的,比如交税和缴付社保。法定成本不降,企业很难应对经济下行的困难。

        第二类是市场主体对市场机会做出反应所要付出的成本。有很多不恰当的价格管制,使市场主体对市场机会做反应付出的成本很高,导致供不应求。

        第三类是当市场主体对市场机会做反应时获得关键要素的成本。以房地产为例,虽然全国降库存的压力很大,可同时深圳、上海等城市的房价却冲得非常高。为什么呢?如果只有购买力,但没有相应的土地对各地的市场做出灵活的反应,就会出现这种尴尬局面。我们在深圳调研发现,房价涨的同时,有大量的工业厂房空闲。这些地能不能转变为住宅用地呢?如果这些成本不降下来,导致市场主体看到了市场机会,想做反应,但得不到关键的要素,反应过程就会非常慢。

        以上所说的三类成本,我称之为“体制性成本”。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一个重要经验,就是通过改革开放系统地、大规模地降低了“体制性成本”。但是,在经济高速增长中,很多“体制性成本”下降以后又急速升上去了。如果我们没有能力把它们降下来,中国的国际竞争力就会受到损害。因此,系统降低“体制性成本”是我们应对转型、争取中国经济更好未来的一个关键所在。

        (《北京日报》4.25 周其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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