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增设收受礼金罪
王烁在2016年第2期《武汉大学学报》上说,礼物是公权力外公民自发组织社会的工具,是社会的必然存在。礼物并非不需回报的馈赠,而是蕴含着回报的义务。接受礼物即认可了回报的义务,这是礼物交换的根本。中国的礼物交换建立在人情的基础之上,是发展和维持人情的手段。感情交往的礼尚往来是表达性礼物交换,权钱交易的受贿行为是实物性礼物交换。而收受礼金的行为则是用表达性礼物交换的形式来进行实物性礼物交换的实质的混合型礼物交换。收受礼金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接受权力回报的义务,本质为权钱交易,笔者认为应当作为犯罪处理。对其较为合适的刑法规制方式为增设收受礼金罪。
提高对被诉人的财产权保护
龙建明在2016年第2期《江汉学术》上说,财产权与人身权都是被诉人的基本权利。然而,在权利易受权力侵害的强制处分中,我国刑事诉讼法却存在重人身权、轻财产保护的制度设计,这不仅对被诉人财产权利不利,而且有碍刑事诉讼公平正义的实现和执法公信力的提高。我国刑事诉讼法轻财产保护权,这和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与人身权未给予同等重视密切关联。针对我国刑事诉讼法对被追诉人财产权保护的不足,有必要建立对物强制处分司法审查程序;将扣押、查封、冻结等对物强制处分行为纳入强制措施体系,进一步细化对物强制处分的要件;初步设定对物强制处分的期限;构建对物强制处分可以通过担保予以解除的新型财产权救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