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岁的张志峰在河北保定安新县一家纺织厂干杂工。3月14日早上,张志峰将一批待染织品送到染厂内,当他走到二楼升降机附近时,不小心从上面跌落至地面。目前张志峰仍在重症监护中,已经花去了近8万元治疗费。
“染厂当天垫付了一万元治疗费,纺织厂事后垫付了4万余元。”张志峰的儿子张晓林说,但现在这两家企业都不再垫付治疗费了,全家人都在四处筹钱。
张晓林说,事发后他的叔叔曾到染厂的出事地点实地查看过,发现在该厂二楼的升降机周围,没有安装必要的阻拦设施和提醒标识。
他们该如何维权?律师王胜利认为,首先必须区分务工者与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区分二者的关键就在于务工者是否领取着养老金。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没有领取养老金,那么他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用人企业即使无过错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伤者同时也可向造成自己伤害的第三方主张侵权责任。
反之,则应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如果双方适用劳务关系,因工受伤者应侧重围绕侵权责任一方主张自己的权益保护,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工人日报》4.2 李昱霖 段华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