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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4月14日 星期四

    国家工作人员涉毒,升格处罚

    《 文摘报 》( 2016年04月14日   02 版)

        最高人民法院4月7日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据最高人民法院刑五庭审判长方文军介绍,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的,定罪数量标准按照通常标准的50%掌握;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达到“情节较重”或者“情节严重”数量标准,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或者“情节特别严重”,适用上一幅度的法定刑。

        司法解释正式实施后,除了可以低于通常的数量标准对国家工作人员实施制毒物品犯罪予以定罪量刑外,国家工作人员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非法持有毒品以及引诱、教唆、欺骗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都将属于“情节严重”,量刑起点均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这也意味着,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都将面临实刑惩罚。我国刑法第72条规定,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才有可能被适用缓刑,既然国家工作人员涉毒犯罪量刑起点都在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那么自然就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牢狱之灾不可避免。即使是因身体健康原因收监存在困难的,也得经过专门鉴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经过审批才可暂予监外执行。

        何谓国家工作人员?我国刑法第93条对此规定很明确,并非只限于国家公务员,只要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包括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只要具备上述身份的人员涉毒犯罪,就都得升格处罚,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侍候”。

        (《法制日报》4.8 午光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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