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6年04月05日 星期二

    微信内容能否作证据

    《 文摘报 》( 2016年04月05日   02 版)

      近日,深圳王女士因与公司调岗事宜协商不成而引发劳动纠纷,纠纷的焦点在于,王女士通过微信与人事部门交流,而用人单位拒绝承认通过微信曾向王女士下达过调岗的通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王女士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目前,该劳动纠纷仍在处理当中。

      虽然目前还未确定王女士的微信内容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但随着社交网络发展,以微信内容作为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

      律师陈伟长表示,微信内容实际上属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种类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由于电子证据存在修改等可能性,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取证、质证、认证仍然存在诸多难点,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微信能否作为证据以及采用的条件,制定相应的标准或规范。

      (《羊城晚报》3.26 郑健阳)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