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深圳王女士因与公司调岗事宜协商不成而引发劳动纠纷,纠纷的焦点在于,王女士通过微信与人事部门交流,而用人单位拒绝承认通过微信曾向王女士下达过调岗的通知。在申请劳动仲裁时,王女士提供了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目前,该劳动纠纷仍在处理当中。
虽然目前还未确定王女士的微信内容能否作为证据被采纳,但随着社交网络发展,以微信内容作为证据的案件越来越多。
律师陈伟长表示,微信内容实际上属于电子证据,电子证据的种类从早期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逐渐扩展到微博、微信、QQ聊天记录、电子考勤数据等各种形式。由于电子证据存在修改等可能性,实践中对于电子证据的取证、质证、认证仍然存在诸多难点,司法机关包括法院应该通过各种形式,包括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微信能否作为证据以及采用的条件,制定相应的标准或规范。
(《羊城晚报》3.26 郑健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