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6日凌晨,王某酒后驾驶白色英菲尼迪型越野车在北京通州区某村路边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因喝了酒,他联系朋友李某,想让李某顶替其作为驾驶人向保险公司进行事故申报。但李某也喝了酒,于是李某联系了朋友邓某,最终由邓某冒充驾驶员向保险公司报案。
之后,王某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于9月25日到位于海淀区的定损中心与保险公司签订金额为人民币36万元的一次性定损协议书。后经受害单位报案,三人于9月28日被民警先后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三人均构成保险诈骗罪。
法院经审理后认定,王某作为被保险人,伙同邓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原因,骗取保险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保险诈骗罪。三人虽然已经着手实施保险诈骗的行为,但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属于犯罪未遂;且三名被告人到案后及在庭上能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最后法院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2年,罚金3万元;被告人邓某有期徒刑1年,罚金1万元;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罚金1万元。
共同犯罪,即多人互相配合、共同实施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不论参与人分工、获利情况如何,只要了解整个行为的过程及性质,并自愿与他人配合共同实施了该行为,就构成共同犯罪,并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没有想拿钱、只是基于朋友义气帮忙、不知道是犯罪均不属于不构成犯罪的理由。
(《北京日报》3.16 姜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