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住北京海淀区的王老汉和刘老太因抢红包在微信群内被谩骂,憋了一肚子的气。后未能就此事达成和解,老夫妇一怒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对二人停止侵权、删除相关发帖、消除影响、在该微信群内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各200元。日前,海淀法院已受理此案。
网络工具极大满足了我们的交往需求,甚至让我们产生了和整个世界是邻居的幻觉。事实上,网络真能拉近人和人之间的距离吗?正如这起民事案件,两位老人不懂得如何发红包,就被群友误以为“只抢不发”,即便老人随后补发,也并未得到群友“谅解”。原本在现实中温文尔雅的朋友变得咄咄逼人,甚至恶语相向。
网络作为现实社会的延伸,网络言论自由和话题讨论也应有边界,不能侵犯他人权利。无论在何种时空下,任何人都不应使用恶言恶语辱骂、调侃他人。《民法通则》规定,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侵权责任法》更是针对网络侵权行为作出过专项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严重的网络侮辱诽谤行为还将可能构成行政责任,乃至刑事责任。
(《京华时报》3.8 舒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