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食药监总局近日连发两条消息,宣布暂停执行2015年刚刚施行的《药品电子码监管》,同时对2000年颁布实施、2013年修订、2015年新修订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药品电子监管内容再次修订公开征求意见。
推出药品电子码的初衷是好的。当前药品经营与销售市场秩序的管控并不十分理想,药品电子码在产品出厂、流通、运输、储存直至配送中起着“监与控”的作用。正如食药监总局通告所称,通过电子码发现7家药品经营企业存在购销非法回收药品、为购销非法回收药品企业违法提供发票等严重违法行为。
曾有人将电子码比喻成商品的身份证,但监管实践表明,电子码监管还只是停留在“形式”(包装盒)层面上,并不能将一些居心不良经营者,或无证无照违规经营,或以欺骗手法牟取非法利益行为从源头上先行肃清。特别是在现有药品包装上已有条形码、产品批号、批准文号等用于药品真伪识别和追溯的情况下,如果只是多了一种形式,恐怕并无多大实质意义。
当前,探索并强化“内容”规范(经营者素质素养、质量标准、规则流程)的实质性管理,应是一种可取的科学态度、有效手段、治本途径。
(《解放日报》2.24 陈甬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