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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2月02日 星期二

    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须程序保障

    《 文摘报 》( 2016年02月02日   06 版)

        各地“两会”陆续召开。对于多数地方来说,这次人大会议都增加了一个特别重要的议题——审查和批准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

        查询多数地方的人大会议日程,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基本上都是书面印发代表,没有在全体会议上作报告或者说明,而且,审查的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天,有的地方在同一个半天还安排了本年度预算报告(草案)和计划报告(草案)。审查讨论的时间短得不能再短,代表们能否进行充分的讨论,能否进行认真的审查,能否代表选民提出合理的意见,值得疑问。

        对于没有执法权的地方人大来说,决定地方发展的重大事项是其最重要的职权之一。虽然人们对法律上“重大事项决定权”的内涵理解不一,但审查和批准新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纲要(草案),属于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范畴,应当没有太大的争议。对于这样一个重要的事项,如果不向大会作报告,不安排足够时间进行讨论和审查,就很可能会成为“走程序”、流于形式。

        实践中,经常有人批评一些地方人大重大事项决定权虚置,这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在于程序不完善。没有法定的程序作保障,特别是不能给代表以足够的调研、讨论、征求意见的时间,重大事项决定权的行使就很容易流于形式。

        (《中国青年报》1.26 朱恒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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