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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6年01月21日 星期四

    不宜授权地方政府税收立法

    《 文摘报 》( 2016年01月21日   01 版)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关于“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日公布,环境保护税法、房地产税法、船舶吨税法、烟叶税法的制定和税收征收管理法的修改已被列入今年的立法工作计划中。对现行15个税收条例修改上升为法律或者废止的时间,力争在2020年前全部完成。

        据记者了解,目前在学界和实务界,对现在人大代表的结构能否适应税收立法存有疑虑。

        对此,中国法学会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说:“人大能力建设在不断加强,而且,能力建设有很多方式,比如,政府可以提出法案,人大牵头,政府有关部门参与,专家学者参与,甚至有些法案可以向社会、学者招标等等,这些都是提高人大能力建设的很有效的方法。所以,能力建设不应该成为我们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阻力。税收法定原则的本质就是征税的‘人民同意性’。从老百姓口袋中掏钱,必须要老百姓同意。”

        此外,人大授权立法问题,也成为刘剑文教授题中之话:“在涉及地方税的时候,立法过程中,是不是所有都要由全国人大立法,如果不是,该授权给谁,这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

        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授权给地方政府,理由是怀疑地方人大没有税收立法能力。刘剑文就此表示,人大常委会可以动员社会上的专业力量去解决这个能力问题,能够代表地方老百姓的是地方人大。所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一些地方税收立法上的授权,只能授权给地方人大,不能授权给地方政府。

        (《羊城晚报》1.16 严丽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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