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关于河南许昌鄢陵县“给落马县委书记谢连章送礼的官员们个个都还在”的网帖引发热议。
据了解,本案中涉案的杨某在2001年至2013年间,先后18次向谢连章行贿,而在2014年1月谢连章落马后,杨某反而提升到县委常委的班子。依据当时的刑法规定,“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杨某是否“主动交代”不得而知;就算存在此种情况,恐怕也应是“减轻”而不是“免除处罚”;即使检察机关适用“免除处罚”,至少也应提出司法建议,由主管机关对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吧。
正是政法部门对大量行贿官员在处理上“不留痕迹”,才让组织部门考察任免行贿干部时“不掌握其行贿情况”,使“带病”提拔重用官员成为可能。去年刑法修正案(九)已对行贿罪作了重大修改,行贿人即便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也不能被免除处罚。期待今后该修改内容得到扎实执行,行贿官员不受刑事追究的现象大大减少。
(《京华时报》1.15 刘昌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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