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日来,作为2016年“互联网开年第一案”的快播案庭审,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毫无疑问,讨论与争议也是促使司法个案实现“看得见的正义”的动力。但也要看到,凝结在该案上的技术与法律因素,有些有着专业知识的门槛,这些既无法完全跟现实舆论环境隔绝,也不可能被舆情左右,抑或是把法律问题道德化。像被告人是否有罪、罪轻罪重,这些在司法范畴内的事宜交给司法裁决。而庭审网络直播的本质意图,也是通过舆论监督确保“司法归司法”、不受干扰,而不是呼吁偏离法治理念的“网络审判”。
该案中,公众对网络技术的理解,成了影响其是非判断的重要因素。很多网民轻易会接受“快播只是个播放器”的判断。技术本身的工具性,使其天生就拥有在法律上的“中立性”,近年来国内外的很多判例中,都将技术中立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豁免责任的主要抗辩事由。
但技术中立也存在法律、道德上的界限。很多网络技术领域专业人士倾向于认为,快播主要是利用P2P技术的播放平台,按照点击量把“热门视频”的缓存,存储于自己两千个服务器之中,再通过直接或间接的推荐和搜索向用户加以展示。这让快播从中立的播放器变为了实际上的传播者。从法律层面看,一旦相关资源涉嫌违法,快播很难规避法律责任。
说到底,快播案上技术与法律、舆情与司法交织的局面,是对网络时代的司法践行提出的新要求:既要在接受舆论监督中,秉持司法独立公正审判,也要及时回应舆论关切,多向公众释疑,这样,才能让正义成为法治和舆情的交汇点。
(《新京报》201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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