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最大亮点是“疑罪从挂”案件,即在解除、撤销强制措施超过一年之后未移送起诉、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撤销案件等“从挂”的情况之下,受害人有权获得国家赔偿。
之所以有“疑罪从挂”,是因为之前一些司法机关迫于破案率考核要求,在没有充分证据的情况下就将公民抓捕、起诉,形成了骑虎难下的局面。于是,有的司法机关就投机取巧、搞“疑罪从挂”。利用“发回重审”没有次数限制的漏洞,形成一个死循环。
另一种则是“逆向操作”,在关押公民即将达到法定羁押期限之际,在证据明显不足以定罪的情况下,某些法院不做出无罪判决,检察院也不做不起诉处理,而是由检察院宣布撤诉,把案子退回公安局。这样一来案件就一直“挂在那里”。
而按《国家赔偿法》的原则,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是案子已经了结。比如,2007年,陕西泾阳县农民吴志峰被认定为一起凶杀案的凶手,在被羁押472天后,因证据不足,警方对他取保候审。但在一年多之后,当吴志峰提出国家赔偿申请时,警方却表示:“尚未结案,不能赔偿”。
明确公民在“从挂”的情况下,可以得到国家赔偿,是明确了一个“正义期限”:司法机关办案超期不处理,就要被推定为“错案”,倒逼基层司法机关及时办案和认错——解除强制措施超过一年不做实质性处理,就要启动国家赔偿,也就会对责任官员进行追责。所以,这一机制不仅打破之前国家赔偿的“死循环”,也是倒逼着司法机关慎捕慎抓、全面贯彻无罪推定原则。
(《新京报》2016.1.6 袁伊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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