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工作情况的报告》近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分组审议。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陈竺表示,“虽然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在去年和今年出台了相关意见和决议,明确了地方政府债务总体制度框架和举债的限额,但一些地方政府前期存在过分举债和隐性举债,报告中也提到了有的省、地区负债率超过100%,100多个市本级、400多个县级的债务率超过了100%。”
在他看来,未来是否可能出现一些地方政府事实上的“破产”问题值得警惕。“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主体是企业,一旦地方政府发生事实上的‘破产’,中央政府将承担多大程度的责任?地方人大应该作出怎样的安排?这些问题都应该未雨绸缪,提前研究。”
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冯淑萍提出,地方债之所以大量存在,根本问题是财政体制问题。“财政体制存在着严重的财力与事权不相匹配,地方承担的事务太多,从1993年至今没有根本改变。让地方办这么多事,就应该有一定的财力支持,否则,地方就会想找钱的办法,举债就会发生。要想真正解决这个问题,就应该尽快进行财政体制改革。”
“我们的地方政府债务和西方国家的政府债务有一个很大的区别,我们主要投向生产领域、基础设施领域。”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分析,“如果说中西部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包括一些省内高速公路的建设,都作为中央的事权来考虑的话,是否有可能把地方因为修建与全国高速公路网衔接的道路的债务,从地方政府债转换为中央政府债。”
(《北京青年报》12.25 桂田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