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于2004年购买了A小区的住宅。2011年,他买了辆车开回家,小区物业的保安却不允许车辆进入小区。物业公司告诉他,小区分为地下停车和地面停车。王先生没买停车位,不能将车停入地下,而因小区规划的地面停车位数量有限,都已被业主占用。王先生的停车问题始终没解决,遂从2013年起拒绝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将王先生诉至法院。
法官说法:停车管理属于物业管理范围,但王先生主张的没有停车位问题,不属于小区物业管理不当,也不是不缴纳物业费的合法理由。最终,法院判决王先生支付物业费。
2014年2月,林先生家的卫生间漏水,给其生活带来不便,还花费不少维修费用。在发生漏水后,林先生找物业公司报修,维修人员经检查后发现,因楼上业主家的管道破裂漏水导致林先生家发生漏水。次日,楼上业主返回家中,维修人员才进行维修。林先生要求楼上业主和物业公司共同赔偿损失,却遭到拒绝。因协商赔偿事宜未果,林先生从2014年6月起开始拒绝缴纳物业费。后物业公司诉至法院。林先生亦起诉楼上业主及物业公司赔偿其损失。
法官说法:物业公司要求林先生给付物业费系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而林先生因家中漏水主张损害赔偿则系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因此法院分别审理。林先生抗辩先解决漏水问题,否则不同意缴纳物业费,该意见缺乏法律依据。对于物业费,物业公司已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服务、管理的职责,因此林先生理应缴纳物业费用。
(《检察日报》12.23 沙乃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