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王先生因做生意欠了张先生150万元,被法院判决归还欠款和利息后,一直没有还款。法院在执行中调查发现:王先生名下除了位于北京北三环附近的一套75平方米的房屋外,并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是,法院依法查封了该房屋。
但到评估拍卖时,王先生提出异议:“这是我唯一的住房,法院不能拍卖,一旦拍卖了,将会导致我居无定所。”经评估,王先生的房屋价值300万元,法院认为该房屋出卖抵债后,还有近100万元房款,王先生可用此款在别处购房或者租房,并不影响他的居住权。最后,法院驳回了王先生的异议申请,拍卖了房屋。
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很多人就此认为:“只要是一套住房,都不能拍卖变卖或抵债。”北京市海淀法院孟凯锋法官表示,这是对“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的误解。从立法本意看,该规定在于保障被执行人的居住权。而随着社会发展和观念改变,并非拥有房屋所有权才享有居住权,租房也可以解决住房问题。
“生活必需用房”的根本之意就是为维持被执行人的家庭基本生活所必需,具体居住面积可参考当地的人均保障房面积,超出这个面积均可认为不是生活所必需。法律遇到“一套房”这样的执行难题时,做出了选择保障申请人权益和适度保障被执行人权益的兼顾选择。一方面拍卖房屋让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避免住着豪宅欠钱的不公平情况出现;另一方面给被执行人一定时期的租金,让被执行人的居住得到保障,给被执行人自谋职业、自食其力妥善安排的时间。
(《北京晚报》12.23 林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