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醉酒后,独自驾车外出,误将车驶入人行道,导致行人黄某躲闪不及被撞伤,造成两根肋骨骨折。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沈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黄某出院后要求沈某及沈某投保交强险的某保险公司赔偿其损失,某保险公司则以沈某醉酒驾驶为由拒绝赔偿。请问:黄某有权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律师解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当事人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侵权人主张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黄某有权要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但保险公司向黄某赔偿后,有权就赔偿金额向沈某追偿。
(《民主与法制》2015年第3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