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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12月17日 星期四

    对刘志军减刑不是放纵贪官

    《 文摘报 》( 2015年12月17日   01 版)

      日前,北京高院发布审理原铁道部部长刘志军减刑案公示:刘志军服刑期间无故意犯罪,建议将刑期减为无期,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不变。

      刘志军因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中央反腐倡廉的显著成果,其刑期之重体现出中央反对腐败的坚定决心。然而,公示刘志军减刑的新闻发布后,有评论对此表示质疑,认为减轻贪腐者刑罚是对腐败行为的放纵。其实,这样的观点是没有事实和逻辑根据的。

      多数有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根据刑法有关规定,减刑一般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针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第二种减刑也称死缓变更,指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两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两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实践中,对上述两种减刑有着差别巨大的证明标准。对第一种,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服刑者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否则就不能准许其减刑。而对死缓减为无期徒刑的减刑,则适用完全不同的证明标准和证明方向。如果司法机关不能证明服刑者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有故意犯罪行为,那么两年期满后就应该减为无期徒刑。也即,应对此类服刑者适用无罪推定原则。当然,如果想直接由死缓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就得适用严格标准。

      反腐没有休止符,对贪腐官员的刑罚适用也没有双重标准,严格执行刑罚措施,才能取得公众对反对腐败的信心和对司法公信的认可。公开发布刘志军减刑案并说明监督方式,体现出司法公开和接受监督的坦诚,避免公众产生有关部门袒护放纵贪官的误解。让社会大众充分认识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北京青年报》12.15 史洪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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