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目前界定城乡的标准比较含混,给相关政策的制定及政策操作带来不少问题。城乡界定不科学,给涉农政策的运行带来了麻烦。从财政关系看,我国乡镇一级政府与上级政府之间没有明确规范的分税制关系,彼此间分享财政收入时常实行讨价还价模式,这意味着一大批未取得建制的小城市没有预期稳定的独立财政,更没有自己可以独享的税种。
确定城乡界限,给出一个区分城市与乡村的数量标准,对理顺城乡关系、制定有针对性的城乡发展政策有现实意义。
一是有利于制定合理的环境保护政策。环境科学的研究表明,低于一定密度的人群所产生的排放可能不需要做工程化处理。
二是有利于促进区域发展的权利平等。一些规模较大的居民点因为被看作乡村,公共财政可能不会去承担必要的责任,而不得不依靠诸如“一事一议”的办法解决公共投资问题。相反地,一些真正的乡村地区,因为居民与政府的关系特殊,例如居民点被列为某某示范区,就可能形成公共品的过度供给。
三是有利于形成促进城市体系均衡发展的政策。一些较大的居民地实际上已经是小城市,只是因为在政策上被看作农村,没有被纳入城市体系去考虑政策调整,严重影响其发展空间。小城市成为依附上级政府财政转移的低水平的寄生型经济体,产生一系列社会病。
四是有利于建立规范的国家科层管理体制,形成合理的地方政府之间的纵向关系。
(《北京日报》11.16 党国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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