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征求公众意见3年多的《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经审议通过,保留了此前备受争议的“拾金不昧奖10%”相关条款。《规定》明确,处理无人认领的物品后,公安部门按拾获财物价值10%的金额对拾得人给予奖励。
“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首儿歌倡导的“拾金不昧”被视为国民主流价值观之一。因此,当上述规定于2012年2月初挂上广东省公安厅官网时,一石击起千重浪,在全国引发不小争议,褒贬不一,赞弹有之。
《吕氏春秋》记载,当年孔子的学生子路奋不顾身跳河救人,被救者家属出于感激,送给子路一头牛。此事遭人非议,认为子路太贪心。子路向孔子请教,孔子不但表扬子路做得对,还说“鲁国必好救人于患也”。用今天的话说,孔子是从社会效益高度来审视弟子救人受礼一事。
“拾金不昧奖10%”对于有拾金不昧这种传统美德的人来说不起作用,就算没有任何奖励,他们一样会完璧归赵,这是他们在道德观驱使下的惯性选择。而对于那些持“黄金落地外人财”观念、拾金而昧者没有作用,毋庸讳言。此规定对那些处于拾金“昧”与“不昧”间摇摆状态的人有一些正面激励作用——物质与道德的双重收益,有时会成为改变某些行为的诱因。隐匿拾物,于心不安;全部归还,于心不甘;适度“返点”,两得其利。在不产生太大负面影响的情况下,有助于正面激励道德行为,助益于失物归还。
奖励拾金不昧,与否认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是两码事,它没有降低社会的道德水准,而是从另一个角度、用更加务实的方式,倡导拾金不昧之风。
(《广州日报》10.14 练洪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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