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9月,余先生向法院起诉称,2012年7月他与家人一同参加某旅行社组织的“皇家加勒比邮轮”日本冲绳5日游,共支付旅游费18417元。返程途中,他在从甲板走向船舱过程中摔倒,导致右膝髌骨骨折,要求旅行社返还旅游费18417元,并赔偿伤残赔偿金、误工费等损失23.3万余元。
经旅行社申请,法院追加邮轮公司为第三人参加诉讼。邮轮公司表示,原告受伤是由于穿拖鞋在船上行走造成的,并向法庭提供了事故现场的照片及录像资料。
这些资料显示,事发现场为邮轮内舱,环境整洁,当时没有其他人员,原告脚穿人字形拖鞋从邮轮甲板通过移动门返回船舱途中,步幅较大,左腿发生滑移,两腿跨成一字形,右腿膝盖撞击船舱地面,随后侧倒无法站立。因周围无人,原告自行坐在地面移动至附近电话处,拨打电话求助。
今年9月,上海长宁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摔倒地点不存在不安全因素,且原告作为成年人,应当对穿人字形拖鞋在轮船航行中行走产生危险有所预见,故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新民晚报》9.18 章伟聪 袁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