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1月31日,贝先生驾驶汽车沿浙江省海宁市西山路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未停车让行。交警给予贝先生罚款100元,扣3分的处罚。贝先生不服,向海宁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6月21日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贝先生提起上诉。
8月5日,嘉兴中院开庭审理此案。贝先生诉称,原判对法律条文的理解错误。本案中,行人已主动停下让其先行,不属于法条中规定的“正在通过”。
法院审理认为,行人是否“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以特定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为标准,而不能以某个时间点行人的某个特定动作为标准。案发时,行人看到上诉人所驾车辆没有明显减速和停下来的趋势时,为了自身的安全不得不停下脚步。可见,在案发时间段内行人的一系列连续行为充分说明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
嘉兴中院二审判决书上写道:机动车和行人穿过没有设置红绿灯的道路路口属于一个互动的过程,任何一方都无法事先准确判断对方是否会停止让行,因此处于强势地位的机动车应当主动停车让行,而不应利用自己的强势迫使行人停步让行,这既是法律的明确规定,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内在要求。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人民法院报》9.18 孟焕良 鲁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