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English
  • 时政
  • 国际
  • 时评
  • 理论
  • 文化
  • 科技
  • 教育
  • 经济
  • 生活
  • 法治
  • 军事
  • 卫生
  • 健康
  • 女人
  • 文娱
  • 电视
  • 图片
  • 科普
  • 光明报系
  • 更多>>
  • 报 纸
    杂 志
    文摘报 2015年09月24日 星期四

    业余兼职有法依

    《 文摘报 》( 2015年09月24日   03 版)

        张某于1982年12月31日被山东某公司录用为电工。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月工资2000元。2015年7月,由于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张某的月工资被降至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300元。为照顾家庭生活需要,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在某事业单位做兼职电工,月工资800元。公司得知此情况后,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张某不服,申请劳动仲裁。

        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法律并不禁止员工在外兼职,但是对兼职的权利进行了限制:员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而用人单位要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承担“对造成的影响”以及曾经“提出过”的举证责任。

        近日,当地仲裁委审理认为,张某利用业余时间在外兼职,既没有影响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该公司也未提出异议,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两种情况。经仲裁委调解,双方协商一致,公司主动撤销了对张某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工人日报》9.17 杨召奎)

    光明日报社概况 | 关于光明网 | 报网动态 | 联系我们 | 法律声明 | 光明网邮箱 | 网站地图

    光明日报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