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随着特赦令的签署,我国四类服刑罪犯将依法特赦。对司法实践中可能出现的问题,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时延安教授谈了自己的看法:
应按刑释人员管理 特赦只涉及刑,而不涉及罪,是赦刑不赦罪,并非宣告无罪。也就是说,特赦是国家放弃了对一部分服刑罪犯继续执行刑罚的权力,其效果等同于刑罚执行完毕。对被特赦的罪犯应该按照刑满释放人员管理。
不赦罚金等 罚金、没收个人财产等刑罚一般在宣判后不久就执行完毕了,加之此次特赦针对的是“服刑罪犯”,而“服刑”一般是指自由刑,即徒刑、拘役等,因而此次特赦不包括赦免罚金、没收个人财产。对于剥夺政治权利的,是否赦免,仍待司法解释或人民法院对个案的具体裁定。
再犯罪可能构成累犯 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也就是说,如果被特赦的罪犯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应当按照累犯处理。
(《人民日报》9.16 徐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