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要从源头上清除腐败,从体制层面来看,关键要解决以下三个对全局有重要影响的理论问题。
构筑用权力制约权力的体系
从表面上看,包括我们的各级领导机关、领导者个人在内,似乎都认为应该建立用权力制约权力的机制和制度,在实践中,至少从形式上我们也能强烈地感受到这种制约制度的存在如国家立法权、司法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和制约,广大人民群众以及社会其他力量对国家立法权、司法权以及行政权的制约等。但在实践中,我们却有完全不同的感受。
这就提醒我们,在对待用权力制约权力的问题上,我们究竟是认识上的问题,还是制度上的问题,或者两者兼有?因此,从观念到实践中普遍树立用权力制约权力的理念和制度体系,将是我国从源头上清除腐败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
促进权力结构的分化和整合
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国家权力分别由行使立法权的立法机关、行使司法权的司法机关和行使行政权的行政机关来行使。这些不同的机关所担负的职责,宪法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要求这些机关按照宪法规定的职责,明确分工,各司其职。这说明,我国宪政体制本身要求国家权力结构必须充分分化,在此基础上,才强调国家权力结构的协调和统一,如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等。
但在实践中,宪政体制所体现出的上述要求,往往被过分的权力结构的整合所取代。也就是说,我们常常强调的是政治体制运行的协调与统一,而忽视了权力结构本身的功能分化。而权力结构功能不能充分分化,不仅会直接影响各权力行使机关权力的有效行使,而且还会严重影响宪政体制本身应该具备的纠错功能。
建立严格的党政领导责任机制
按照我国的宪政体制以及中国共产党的建党宗旨,所有的党政领导干部,不管职位高低,都是人民的公仆,都要坚持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应该是每一个领导者必须遵循的准则。然而,恰恰在这一点上,我国现行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似乎都没能有效地解决这个问题。
体制中缺乏约束领导者对人民利益负责的实现责任机制,关健在于人民群众在很多情况下,并不能对本来应该向人民负责的领导者,拥有真正的选择权,或者只有形式上的选择权。其结果,必然会出现责任机制的变形和扭曲:从理论上说,一般情况下领导者都会把向人民群众负责作次要考量,而实际上,他们的真正责任机制,是千方百计地向直接拥有决定他们职务高低、去留的上级机关负责。从体制上改革目前党政领导干部的选拔任用制度,把被扭曲了的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机制纠正过来,就成为从体制上清除腐败的至关重要的环节。
(《社会科学报》9.3 汪玉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