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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9月08日 星期二

    37年,谁为我的病痛埋单

    《 文摘报 》( 2015年09月08日   03 版)

        1978年,25岁的姜淑芳被所在的内蒙古昭乌达盟金厂沟梁金矿安排下矿锻炼,一次下井时遭遇一氧化碳中毒事故。姜淑芳深度昏迷,生命垂危,成为植物人9个多月。

        1979年5月7日,昭乌达盟工伤鉴定委员会给姜淑芳出具了工伤鉴定意见,认定姜淑芳是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在姜淑芳还处于植物人状态时,企业在转诊途中,把她送回辽宁铁岭老家,并带走了全部病志资料。1979年6月,姜淑芳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调出金矿。

        之后的30多年中,姜淑芳患上失忆、癫痫、肢体障碍、精神障碍等多种疾病,长年吃药住院,多次病危抢救,先后花掉100多万元。2004年,姜淑芳在一次住院时被一名曾经护理过她的女工认出,告诉她全厂都以为她死了。

        2012年6月20日,姜淑芳向内蒙古自治区敖汉旗人民法院起诉内蒙古金陶股份有限公司(原金厂沟梁金矿),要求其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总计130余万元。最后,法院以诉讼时效已过为由,判决驳回姜淑芳的诉讼请求。姜淑芳上诉到内蒙古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3年2月17日,铁岭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给出了鉴定结论:职业性急性一氧化碳中毒迟发性脑病、双耳神经性聋,大小便失禁,重症癫痫。得知自己被鉴定为职业病后,姜淑芳再次走上诉讼之路,但两审败诉。

        律师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978年时矿井下的一氧化碳中毒,造成姜淑芳身体机能下降,才有了她后来的一系列疾病。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姜淑芳以职业病待遇未落实为由提起诉讼时,并未过诉讼时效。7月1日,律师写好《民事再审申请书》,请求撤销一审、二审法院的民事裁定,并对本案进行重新审理。

        是已过诉讼时效,还是职业病待遇未落实?这不仅仅是一个人的命运问题,也是一个值得讨论的法律问题。

        (《工人日报》8.29 顾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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