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某家电销售公司的一家新店开业,推出了多项促销活动,其中一项为:“预付人民币10元增值200元,预付50元增值500元。”家住上海市嘉定区的顾先生收到广告后,便前往选购。
当天,顾先生先在该店选购了3台彩电,价格为7000余元,向店内促销员支付了50元。后来其又挑选了3台空调、1台洗衣机,总价为1.7万余元,并向店内促销员支付了200元。此后顾先生又向该店收银台支付了现金5000元。
顾先生满以为根据促销活动,他支付的5000元可以增值为5万元,不仅可以将心仪的家电免费带回家,还能从商家处获得剩余的增值款。然而商家的答复未能如其所愿。顾先生将家电销售公司告上了法庭。
诉讼中,顾先生坚持认为收据上载明的预付款50元、200元系其预付的货款,而其支付的5000元系根据家电销售公司的优惠活动所预存的100份每份为50元的预存款,故家电销售公司应当根据其承诺的优惠活动,向其支付预存款的增值部分5万元。
对此,家电销售公司认为其所推广的促销活动并非是顾先生所理解的内容,而是实际需要购买特定的商品且满一定的金额,且增值部分应用来抵扣货款,并不以现金支付。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焦点在于双方对促销活动内容的理解不一,其中家电销售公司的表述虽有哗众取宠之嫌,但也能够为一般消费者所理解,且其解释也较符合实际,而顾先生的解释却有悖价值交换原则。法院依法对该买卖合同予以撤销,家电销售公司将5250元返还顾先生。
(《人民法院报》8.25 张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