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一对男女未婚生育了一个男孩,但他们都不肯养育,把孩子交给了男方父母。两个老人没有能力养育便决定弃养。我就介绍了我同事收养,当时未办理相关手续。我这样做违法吗?现在小孩已4岁了,能补办手续报户口吗?
【律师解答】:
以上陈述的介绍收养行为并不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为送养人。生父母确因其他客观原因无力抚养子女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关证明可以作为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证明使用。
收养应当由收养人、送养人依照《收养法》规定的收养、送养条件订立书面协议,并可以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或者送养人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办理完收养手续后,可以前往公安机关办理户口。
(《上海法治报》8.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