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曾经是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某银行支行的开放式柜员,拥有正常小额开户以及非现业务权限,于2013年7月辞去工作。
翁某与郑某通过郑某的表嫂结识。2013年7月的一天,正在浙江义乌的翁某接到郑某的电话,在电话中郑某请求翁某帮她完成客户的储蓄指标。因为是亲戚介绍的,而且之前也有通过郑某在银行开设账户,翁某很爽快地答应转账给郑某50万元。
汇款5天后,翁某的手机里突然收到了一条短信,告知其银行卡个人信息的地址和手机号码均被更改。翁某大意地认为是诈骗短信。直到2013年8月初,翁某才发现自己的50万元只剩下100元。翁某立马联系郑某,郑某以50万元都转到理财项目为由成功地骗过了翁某。
几天后,翁某发现不仅是自己储蓄卡中的50万元被盗刷,而且两年前通过郑某办理的信用卡也被郑某开卡使用。仅在7月到8月一个月时间内以每笔5000元的方式通过支付宝转账转走共计将近10万元。翁某打电话质问郑某,郑某承认是自己转走50万元和信用卡中的10万元。翁某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警方调查发现,郑某通过自己所掌握的客户资料,通过人工语音平台还将另外4位用户的信用卡开卡并随后更改密码和绑定的手机号,盗刷14万多元。
近日,莆田市荔城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共计7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构成了信用卡诈骗罪。郑某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5万元,并责令其归还被害人翁某余下的30万元。
(《福建法治报》8.25 林振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