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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9月08日 星期二

    破除贪贿犯罪中的“唯数额论”

    《 文摘报 》( 2015年09月08日   03 版)

        刑法修正案(九)草案对贪污犯罪情形重新做出划分:不再具体列出贪污数额,而是分成贪污数额“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量刑。

        依现行法,对于贪污腐败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有三个具体的“固定数额标准”,即100000元、50000元、5000元。其中5000元常被解读为贪贿犯罪的“立案红线”(但并非绝对),而个人贪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且被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则最高刑为死刑。

        上述贪贿犯罪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是在18年前确定的。18年来,呼吁提高贪贿犯罪“起刑点”的声音时有所见,其中不乏一些法学名家。他们有感于“数字司法”所带来的不公平,也基于贪贿犯罪在数额上水涨船高的严峻事实,提出据以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应紧随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变化而变化。

        贪贿犯罪的“数字司法”的确带来了一些司法难题。比如,为什么贪污4999元就可以不立案,而贪污5000元就成了贪污犯?为什么贪贿10万元就可判处死刑,而贪污10亿元也一样是可判处死刑?难免促使那些贪腐官员抱定决心要往“亿元贪官”的不归路上狂奔。

        以固定数额标准来确定贪贿犯罪的情节,简单易行,也很直观,这样的“数字司法”有其合理的一面。但唯犯罪数额或主要依据贪贿所得来量刑,忽视了贪贿犯罪中的其他情节对于量刑的参考价值,不能客观全面地反映出“罪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修正势在必行。

        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贪贿犯罪在量刑固定数额标准上的调整——是因为“以前的标准已跟现实严重脱节”。这一理解用在提高“数额特别巨大”这一基数上,还是合乎逻辑的。若要据此呼吁提高贪贿犯罪的起刑点,那却是于法不符,与当前的反腐态势也不合。反腐败就应该“抓小”“抓早”。那种“现在物质财富丰裕了,贪污5000实在不算什么”的思想,也着实需要好好地反思。

        (《羊城晚报》8.27 王刚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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