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军(化名)是上海某电子有限公司项目工程师,2011年10月,公司安排他前往沙特出差30天。然而到期后,诸军却未能按时回国。原来,当年10月27日,他在居所被沙特警方以涉嫌盗窃罪留置并接受讯问。由于护照被扣,诸军一直滞留沙特,2013年12月24日才得以回国,此时,他已经在沙特待了800天。
2014年4月29日,公司因结构调整与诸军解除劳动关系。诸军诉诸法庭,要求公司赔偿其在沙特“出差”800天的各项津贴等共计39.4万元。公司承认诸军在沙特滞留800天,但认为除前30天外,诸军被沙特警方限制离境期间并非由于工作原因,不属于出差。
诸军说,滞留沙特期间,自己随时听候公司调遣,圆满完成指派工作,并提供同事及客户方出具的证明予以佐证。被告也认可原告在沙特期间提供过部分劳动。
法院认为,原告滞留沙特虽非被告安排,但被告因原告在沙特滞留期间提供部分劳动可减少相关人员的出差,因此被告应酌情向原告支付相应津贴。参照相关标准,法院酌定被告应向诸军支付4.7万余元。
(《文汇报》8.29 顾一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