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九),相比现行的刑法修正案(八),主要有六大变化:
更严厉惩治贪腐 对贪污的数额分为“较大”“巨大”“特别巨大”三档,并结合其他情节定罪量刑。对犯贪污罪被判处死缓、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还加大了对行贿行为的处罚力度。
更强调维护执法司法权威 增加规定侮辱、诽谤、威胁司法工作人员或者诉讼参与人以及其他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情形,并对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案件中不应当公开信息的行为作出规定。
更有力保护妇女儿童 取消嫖宿幼女罪,对这类行为适用刑法关于奸淫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的规定。此外,对不阻碍解救被拐儿童的改为“可以从轻处罚”,对不阻碍被买妇女返回居住地的改为“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更注重维护社会诚信 增加规定利用网络编造、传播虚假信息,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犯罪行为的犯罪。增加规定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犯罪。针对虚假诉讼行为设定罪名。
取消9个罪名的死刑 刑(八)比刑(七)减少13个死刑罪名,保留55个死刑罪名。刑(九)取消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等9个罪名的死刑。
更强力打击暴恐 对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增加规定财产刑,增加为恐怖活动培训招募、运送人员、准备工具等的罪名;增加宣扬、持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图书、音频视频资料的犯罪等。
(《新华每日电讯》8.30 罗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