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因为出庭作证而成为“出气筒”甚至受到伤害的事很多,最近北京就发生一起:刘某与王某均为北京市密云县某村村民,因王某将作为农家肥的粪便等堆放在刘某房屋西侧,刘某认为严重影响到自己的正常生活,遂于2015年7月初诉至法院。村干部张某由于配合法院调查并作证,被王某在庭审后即赶到村委会侮辱谩骂、并将张某的脸抓破。密云法院对王某处以5000元罚款。
“没有证人就没有诉讼!”这是一句著名的西方法谚,但证人出庭作证是有代价和风险的。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证人、举报人保护法。民诉法只是把打击报复证人行为纳入一般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范畴,予以罚款、拘留等;刑法则规定,“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但社会危害不大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只予批评教育及相应的行政处罚。
我国法律规定,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只要不是精神病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等,除了正当理由外,都有出庭作证的义务,刑诉法还规定了证人强制出庭的制度,以破解“证人出庭难”,但与此同时,补齐法律短板、修订完善证人保护法律条款,确保证人乃至其家人、亲朋的人身财产安全,充分免除其出庭作证的后顾之忧,让国家权力为“正义成本”买单,更是不能放松。唯此,才能让更多的人愿意为正义挺身而出。
保护证人,就是保护正义,也是司法公正本义所在。
(《工人日报》8.29 符向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