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系飞行员,2001年9月入职首都航空公司。田某常年超时飞行却没有加班费,遂萌生离意。
2012年2月,田某申诉至北京市顺义区劳动仲裁委,要求裁决首航为其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支付其年假工资,顺义区仲裁委4月作出裁决,首航与田某解除劳动关系并出具证明,首航支付田某2011年未休年假工资46000余元。双方均不服裁决并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支持了田某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要求。
此后,首航向顺义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田某支付培训费用340余万元、首航向田某上一家单位支付的流动补偿费用210万元,顺义仲裁委驳回了首航的要求。首航起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飞行员具有专业性和特殊性,属于高技能人才,需要长时间的能力培养过程及持续的能力保持过程。田某入职首航后,公司对其进行了持续的培训并支付了相应赔偿费用。由于首航没有提供详细的证据,法院对首航培训费用支出具体数额无法准确核实。参考中国民用航空局相关规定,法院酌情判决田某支付培训费140万元,驳回首航其他要求。
田某并不认可法院的判决,故上诉至北京市三中院。田某认为,《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中并无要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支付培训费的规定。此外,田某称自己在首航工作之前,已经取得了民航飞行员的驾驶资格,首航没有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也没有支付过任何培训费用。
近日,北京市三中院对此案宣判,三中院认为,一审法院判决田某支付首都航空公司140万元培训费,数额合理,应予以确认。故驳回田某上诉,维持原判。
(《北京青年报》8.26 杨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