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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8月25日 星期二

    子不孝 房不予

    《 文摘报 》( 2015年08月25日   03 版)

        年近七旬的陈婆婆回忆,1996年,在丈夫过世后两年,她从丈夫单位购买了一套位于广州市黄埔区的40多平方米的房改房,而在购房之前,她和丈夫还有孩子也一直住在这套房子里。之后,儿子张伟(化名)也在天河区买了一套房产。但儿子一家人依旧和她挤在黄埔这套房改房里生活,新房出租收取租金。

        陈婆婆诉称,1998年,儿子儿媳竟然将她赶出家门,她只好在外租房生活。她多次要求儿子一家人搬走,但对方却一直不肯搬。无奈之下,陈婆婆只好将儿子和儿媳妇告上法院。

        面对母亲的指控,儿子张伟声称不属实,他指出,房子面临拆迁,为此母亲才会和他们产生纠纷。张伟称,涉案房改房是他出钱购买的,当时他还和母亲达成了口头协议,约定该房屋产权他和母亲每人各占一半,他负责照顾母亲,母亲去世后,母亲占有的一半房屋产权归他所有。

        陈婆婆承认购房款的确是儿子缴纳的,但这是因为当时她的钱都给了儿子结婚。陈婆婆认为,当时的口头协议应该无效,因为当时协议约定是有条件的,即儿子要孝敬她。

        陈婆婆表示,儿子经常打她,还拿刀吓唬她,所以她不愿意继续与儿子一家人同住,如果儿子同意搬走,她答应补偿儿子5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为房产证登记的权属人是陈婆婆,她对该房屋享有完全的所有权。张伟虽然与母亲曾口头约定房屋产权每人一半,但并没有对此办理权属共有登记。法院判决张伟及其妻子在判决生效后30日内搬离涉案房屋,将该房屋交回陈婆婆。

        (《广州日报》8.18 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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