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6日下午3点半,闫某在北京通州新华南路由北向南西侧辅路路边,因停车收费问题与张某发生口角后,驾车强行离开时,将张某甩倒在地,致张某右锁骨骨折,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8月16日上午,已经取保候审的闫某被带进法庭。闫某说,“当时停车也就15分钟,张某拉着车不让走,她没穿制服,我停车时也没看到路边的停车收费标志,我才开车走。开出50米后遇红灯时,我才发现张某从地上爬起来,捡起帽子要追我。我认为她没什么事,就开车走了。”
事发后,闫某跟张某达成协议,赔偿了张某15万元,张某对闫某表示谅解。
张某没有到庭。张某证言称,当天下午3时许,她被派到事发现场收费,一辆黑色的奔驰车停在一家凉皮店前的停车位上。大约3点40分左右,一名女司机打开车门开车就走,她上去拦着让女司机交停车费。张某说,当时她的手放在司机位置的车窗位置,对方开出就走,把她带了10多米,之后甩下倒地。
法官认定,因获得被害人张某谅解,所以对闫某从轻处罚,以故意伤害罪判处闫某拘役5个月缓刑6个月。
(《法制晚报》8.17 洪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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