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建筑公司与远航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建筑公司承租远航公司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院内的厂房一处。2013年底,因房屋不再对外出租,远航公司遂于2013年12月31日通知建筑公司解除双方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并要求建筑公司及时腾退厂房。建筑公司于2014年5月搬离租赁厂房。
建筑公司主张远航公司赔偿提前解除合同的损失,双方协商不成,建筑公司以要求远航公司退还租赁保证金并赔偿装修损失、停产停业损失、居间费损失为由提起诉讼。
庭审中,建筑公司主张装修损失61万元,并向法庭提交与新力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报价单及发票予以证明。远航公司对建筑公司提供的装修合同、报价单、发票真实性提出异议。法院向新力公司核实,新力公司否认曾与建筑公司签订装修合同。其印章、发票格式均与新力公司的不同。
建筑公司申请实际装修人员作为证人出庭,证人解释称因为公司财务需要发票走账,就找了发票和装修合同,实际装修是其个人进行的。证人提交的银行转账记录仅显示有一笔转账金额为17.3万元。
诉讼中,远航公司向税务机关举报。后税务机关对建筑公司作出罚款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远航公司提前解除租赁合同,应对因此给建筑公司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法院根据银行转账记录,酌情判令远航公司赔偿建筑公司装修损失12万元,并判令远航公司赔偿建筑公司居间费损失22000元。
(《民主与法制时报》8.13 李卓谦 文海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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