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上海的董老伯买房,中介公司推荐给他一套房屋,董老伯看后觉得满意。
董老伯和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天董老伯还在中介公司的要求下,在《佣金确认书》上签了字,其上写明:买卖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即表明居间方居间成功,买受人董老伯确认应于买卖合同成立时,向居间方支付佣金3万元。
本来上家的产权证上写了两个人的名字,一个是儿子,一个是母亲,可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只来了母亲一个人。当天,中介公司的工作人员称只要母亲帮儿子签名就可以了。
双方约定在一周后签订正式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可3天后,上家那个儿子找到董老伯,表示不同意出售房屋,董老伯与其签订了解约协议,并由上家自愿补偿董老伯1万元。之后,董老伯将其中的6000元作为劳务费给了中介公司。
中介公司将董老伯告上了法庭,认为,买卖双方已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中介公司已完成居间义务,要求法院判决董老伯按照约定支付剩余佣金24000元。
《合同法》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董老伯虽与上家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但董老伯与上家最终并未正式签订《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因此可以认定,中介公司的居间义务并未履行完毕。最终法院驳回了中介公司的诉讼请求。
(《新民晚报》8.14 孙洪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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