几年下来,南京市民郭大妈从某保健品公司购买了近三万元保健品。2012年7月,保健品公司为促销产品邀请郭大妈免费去黄山三日游,另缴300元可带一名家人同去。郭大妈和丈夫老张便缴纳了300元旅游费用。
2012年7月17日,郭大妈和老伴等人踏上了前往黄山的行程。7月18日,一行人住进了黄山市一山庄。19日早晨,老张在去餐厅的路上突然跌倒,随后出现右侧肢体偏瘫、口齿不清等现象。2012年8月1日,老张不幸死亡。
郭大妈和子女将保健品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6万余元。
法庭上,保健品公司抵赖称,他们没有组织老年人出去旅游,因为老张出现意外发生在2012年7月19日,而他们公司成立于2012年8月20日。
浦口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证人证言、郭大妈举证的视听资料及宣传册等证据可以认定,早在本起伤害发生之前,保健品公司即对外从事保健品销售。为促销,保健品公司组织了本次旅游。老张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明知自己身患高血压等疾病仍不顾自己身体条件参加如此高强度的旅游,其对自身安全未能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70%的责任。保健品公司组织旅游却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30%的责任。最终,法院确认老张在旅游过程中突然死亡所造成的损失42万余元。保健品公司应赔偿的数额为13万余元。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扬子晚报》8.5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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