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28日晚8时40分,赵某开着一辆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轿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北京昌平神牛路路口北侧某公司门口时,撞上停在此处的一辆黑摩的,致黑摩的司机王某及乘客杨某受伤。昌平交通支队认定赵某负全责。
赵某事后赔偿两名伤者125万元,并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赵某还于同年11月24日,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8个月有期徒刑。赵某的车曾在太平洋保险公司投了12.2万元的机动车交强险和50万元的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他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内理赔被拒,遂起诉索赔62.2万元。
保险公司表示,拒赔是因为“赵某出险后驾车逃逸,没及时向该公司报案,属于商业险的免责事由”。
法院认为,赵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保险公司应按约定承担赔偿责任。昌平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赵某保险赔偿金62万元。保险公司上诉。近日,该案在北京市一中院二审开庭。
一中院审理后认为,对于第三者商业责任保险的赔付是在不能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赵某在此次事故中有逃逸现象,故保险不予赔付。法院据此改判,判决保险公司赔付交强险12万元。
(《法制晚报》8.11 唐宁)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