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推行的基层民主选举,其目的当然是为了实现社区、乡村自治。但在各地近些年的实践中,出现了诸如宗族势力控制选举、贿选等种种问题。
公共选择理论认为,每个利益集团都会想方设法让自己的代言人当选,以便在未来的公共决策中照顾自己的利益。因此,社区、乡村的主任选举往往成为以家族为单位的利益集团之间的竞争。这也是基层民主选举中常常出现控制选举、贿选的原因。但公共选择理论同时又认为,民主式决策会削弱“执政”的利益集团对公共事务决策的影响力。诸如在社区、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事务中,“一事一议”的方式使得控制选票、贿选的成本无限增大。
从中可以看出,“在野”一方制约“执政”一方的工具是“一事一议”规则,这个规则,相当于基层的“宪法”——这当然不是社区、乡村成员制定的“宪法”,而是来自于国家的现行制度安排。正是这个“宪法”的存在,使得正常有序的基层民主选举成为可能。
因此,在现行制度条件下,在社区、乡村自治中,尽可能多地将公共事务交由“一事一议”的方式来处理,基层民主选举就可能朝着健康的方向发展。
(《深圳特区报》8.4 南云楼)


上一版


缩小
全文复制
上一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