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和周某在一次聚会中相识并相恋,2004年开始同居。经过几年的打拼,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西二旗的房子,登记在女方周某名下。
就在二人开始筹划结婚时,周某在公司例行体检中查出患有肝癌。周某治疗期间,苏某不离不弃,照顾有加,并且希望可以和周某正式登记结婚。
为将房子留给守在身边的男友,周某要求男友将自己诉至法院。最终苏某以同居关系纠纷将女友诉至海淀法院。
因周某身体状况不佳难以到庭,法院将开庭地点定在医院。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登记在周某名下的房产归苏某所有,剩余未偿还的贷款由苏某自行偿还。苏某给付周某房屋折价款50万元。不久后周某病情恶化离世。
周某父母在处理女儿后事时发现了调解书等材料,他们提出购房时父母出资90万元,而周某在诉讼中隐瞒了这个事实。其父母还认为,庭审期间周某因病已有严重智能和意识障碍,不具有应诉能力,且二人没有结婚,其房产不应当算为共同财产。于是周某父母向法院申请再审,要求归还购房资金90万元。
法院经与周某主治医生核实,不能证明其开庭时意识不清。周某父母也没有证据证明周某在开庭当天意识不清、不具有诉讼能力,同时无法证明调解非出于周某本人自愿。因此,对于周某父母提出的再审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北京晨报》8.4 黄晓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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