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起,林涵(化名)多次通过电子邮箱向某高校艺术学院的34名教师散发题为“致某大学教师的公开信——对‘张清恐吓行为’的答复”一文。在文中,林涵称张清(化名)有涉嫌“贿标”“串标”“受贿”“诈骗”及“挪用公款”的可能,并使用了“变态”“半死不活”“撒泼耍流氓”等词语。
张清称,林涵因无端索要“科研经费”未果,便以“公开信”的形式捏造事实,贬低其人格,使其社会评价大幅降低,精神上承受了巨大压力,无法进行正常的教学工作。
对群发诋毁邮件的事,林涵否认。
一审法院认为,张清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涉及侵权的电子邮件系林涵所为。法院判决林涵停止侵害张清名誉权的行为,就此事赔礼道歉,并赔偿张清公证费201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林涵不服,上诉至北京一中院。
北京一中院认为,林涵通过电子邮件向张清单位同事所散发的其所写书面材料内容多属个人臆测,并非已查明的客观事实,并用推测性的口吻指出张清存在生活作风问题和行贿、受贿等犯罪行为,前者构成侮辱、后者构成诽谤,遂驳回林涵的上诉,维持一审判决。
(《北京青年报》8.6 孔德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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