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4月15日,重庆铜梁县的钟南接受铜梁县某建材厂老板代强(化名)的雇佣,为代强驾驶货车,给该建材厂运输建筑材料。2013年5月底,因机械故障和操作不当,钟南驾驶的货车不慎发生侧翻,导致钟南受伤,货车损坏。
在事故处理中,建材厂认为钟南是代强个人招募,拒绝承认钟南是其员工。2014年2月7日,钟南向铜梁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6月4日,仲裁委员会裁定钟南与建材厂已于2013年4月15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建材厂不服,向铜梁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014年11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钟南与建材厂不具有劳动关系。钟南上诉至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在二审中,重庆一中院审理认为,虽然钟南在工作过程中受代强私人安排、管理及发放工资,但代强同时也是建材厂的负责人,建材厂也未出示证据证明代强对钟南实施管理的行为不代表建材厂。据此,重庆一中院作出二审判决,改判上诉人钟南与该建材厂从2013年4月15日起已建立劳动关系。
(《人民法院报》8.6 陈小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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