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5月7日,济宁市民刘潇来到济宁市高新区一家汽车4S店,购买了自己中意的白色家用轿车,车辆价格12.8万元。
在提车后40多天的时候,刘潇的车被一辆电动三轮车刮蹭。新车第一次挂彩,刘潇第一时间把车开到当地一家汽车修理店修理,却被告知自己的车曾经补过漆。
刘潇多次找4S店交涉,并向消协等部门投诉,但始终没达成一致意见。无奈之下,刘潇把4S店告上了法庭。
可案件还没审理,刘潇又遇到了件怪事。按合同约定,新车售出后6个月内可以享受免费首保,2014年10月4日,她把车开到一家4S店进行免费首保。工作人员却告诉她,这辆车已经过了半年的首保期。这家4S店的系统中显示销售日期是2014年1月28日,车主也另有他人。
刘潇认为,4S店对自己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进一步提出诉讼请求,将原来的退车改为退车并索要三倍赔偿。
今年2月4日,济宁市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汽车4S店在向刘潇销售车辆过程中,隐瞒了曾经销售给其他人的事实,构成销售欺诈,应对消费者承担欺诈赔偿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判决刘潇将车退回,4S店将购车款12.8万元退还给刘潇,同时赔偿刘潇38.4万元。一审判决后,汽车4S店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近日,济宁市中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齐鲁晚报》7.27 晋森 马云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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