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别人的东西是盗窃,为了躲避处罚、从行政执法机关存放暂扣车辆的地点,悄悄开走自己被暂扣的车,属不属于盗窃呢?
2014年6月14日,25岁的汤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在河南新密市某市场推销假冒的“金牛”牌PPR塑料管件时,被群众举报。因汤某涉嫌无照经营,新密市工商局执法人员依法将汤某所驾驶的面包车及车上PPR管材货物暂扣在工商局院内,并向汤某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为了逃避该处罚,当晚10时许,汤某来到新密市工商局院内,用备用钥匙将被暂扣的面包车私自开回自己的住处。
新密市工商局发现面包车不见后迅速报警。2014年7月6日,汤某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取保候审。案发后,经鉴定,该面包车价值37620元。
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依法以盗窃罪对汤某提起公诉,新密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公诉意见,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汤某有期徒刑1年零7个月,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虽然本人的财物不能成为盗窃罪的对象,但是窃取本人已被依法扣押的财物或由他人实际合法占有的财产,以致使国家机关或他人因负赔偿责任而遭受财产损失的,应以盗窃罪论处。
(《工人日报》7.25 张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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