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的大股灾,被怀疑有个别上市公司在背后操纵交易。公安部的介入,则意味着一些公司或个人可能涉嫌刑事犯罪。
我国199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法,首次将操纵证券价格的行为界定为犯罪。手段主要有4种:连续交易操纵、约定交易操纵、洗售操纵(自买自卖)和其他方法操纵。而这些行为,只有在“情节严重”时才构成犯罪。次年通过的证券法,也作了类似的规定。
基于公开的司法文书和媒体报道,记者仅找到了十多个相关的刑事判决案例。从1996年至今,中国证监会官网公布的55起股市操纵行政处罚案件,虽然有的涉案金额已经过亿,但仅有个别案子进入司法程序。
法律专家表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危害性,主要体现在对受害者造成的财产损失等方面,可以通过经济赔偿等方法来弥补,一定程度上其社会危害性已经大大降低,因而大多只是处以行政处罚,刑事判决较少。
取证难和立法相对割裂也是入罪率低的原因。“经济活动本身投机性较大,资金、信息、技术等因素综合参与,其具体操纵行为的细节取证等较为困难”。而另一方面,刑法与证券法的立法协调性差,缺乏综合性考量,也会为法官的自由裁量造成干扰。
操纵股市情节严重与否的标准主要是由涉案数额来决定的,“但由于经济犯罪中罪与非罪标准本身存在违法与犯罪的界分模糊问题,造成诸多行为都是以违反证券法予以对待,而不是上升到犯罪程度”。
(《南方周末》7.23 习宜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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