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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摘报 2015年07月30日 星期四

    司法的惩罚与修复功能

    《 文摘报 》( 2015年07月30日   03 版)

        备受媒体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已进入最高法死刑复核阶段。最近媒体曝光了被告人林森浩写给父亲和律师的两封亲笔信,在信中他说:“现在有部分人认为我应该为自己作无罪辩护,我不认可这样的观点。中国有句话:事实胜于雄辩。我确实向黄洋投了毒,我只能认,也必须认,我理应承担法律规定的我的那部分责任”。

        看到这一段话,相信人们会对林森浩有一个新的认识。之前很多人都对林森浩及其家人表达愤慨之情,一个主要原因可能就是因为林家始终坚持无罪辩护,始终不承认投毒。这种态度让死者的家属和社会舆论很难接受。一个人犯罪虽然可怕,但比这更可怕的是不承认犯罪,这就失去了与他人及社会和解的基础。

        司法首先具有惩罚的功能,以惩罚来实现社会正义。但是司法还有一种重要的功能却常常被人忽视,那就是修复由犯罪行为所破坏掉的社会关系。我国的司法制度中有刑事和解制度,就是通过被告人真诚的道歉、悔过以及经济补偿,来取得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从而修复受损的社会关系。我们经常看到的法庭上以道歉为主要内容的被告人最后陈述,也是要达到这个目的。毕竟对人的心理来讲,惩罚可以实现复仇的愿望,却不能达到平息仇恨的效果,化解仇恨只能靠人与人之间的真情与互动。

        司法修复社会关系,是一个复杂的话题,有些情况下司法能做到,有些情况下司法难以做到。在这能与不能之间,我们应该看到最大限度的司法善意。

        (《法制日报》7.23 叶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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