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02年结婚,双方婚后一直想要个孩子,但张先生没有生育能力,便通过人工授精的方式于2004年生育一女。后双方感情破裂,王女士起诉离婚。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先生与女儿虽为法律上的父女关系,但二人没有血缘关系。考虑到女儿由母亲抚养对其生活更为有利,判定女儿由母亲抚养,并对张先生名下的三套房屋做出相应判决。一审判决后张先生不服,提起上诉。
7月22日,北京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本案。张先生当庭表示,孩子一出生就是自己父母带着,女儿应该归自己抚养。双方围绕孩子与房子争执不下,该案未当庭审判。
中国人民大学婚姻法学专家孙若军副教授表示,人工授精在我国目前是合法的,张先生作为孩子法律上的父亲,与孩子母亲在法律中的地位是一样的,在孩子的抚养权方面,也具有与其母亲平等地位。在我国,捐精的情况信息均是保密的,孩子出生后,其生物学上的父亲便与孩子之间没有包括抚养赡养继承等任何法律关系。
(《新京报》7.23 王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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